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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行政区域外归本省管理的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校园内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法律原则】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共同责任】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省行政区域外归本省管理的学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团体职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风险分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救助机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选址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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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五)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依法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监控平台,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危害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四)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住建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周边的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指导开展校舍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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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采购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食品、药品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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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消防知识,开展消防演练,协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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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管理组织】学校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卫生、交通、门卫、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防范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教师和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设施设备】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建筑设施设备】学校应当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学校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验、维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餐饮服务人员应当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疾病防控】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规定设置医院、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常用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按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宿舍管理】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并开展安全巡查。学生需要校外住宿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校园安全管理】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在幼儿、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学校可以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校园道路上设置交通标识和减速装置。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幼儿园、小学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校车管理】学校配备的校车或者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校车安全维护,保障校车安全运行。严禁校车超速、超载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学校应当教育学生不乘坐无号牌、车辆行驶证、营运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非法违规车辆。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考勤及交接】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幼儿、低年级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集体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三)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安全职责;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应当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校外实习】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应当按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包括保障学生安全内容的实习协议,并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学校应当健全实验室工作规程,规范实验操作流程,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加强危险实验物品管理,按规定开展危险实验物品安全检查。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暴力欺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范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及时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教师管理】学校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责任】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护人教育管理责任】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学生的安全监护责任,做好被监护学生的安全教育。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监护人报告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书面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报告,并视情况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不良行为报告】监护人发现被监护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配合调查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及有关部门处理程序】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学校安全事故符合启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者指导学校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重大安全事件处理程序】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学校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应对措施。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采访与报道】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事故信息。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事故纠纷处置】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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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禁止行为】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学生监护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及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围堵学校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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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
  (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
  (四)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未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四)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五)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学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学生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监护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监护人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参照适用范围】经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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