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冀三项制度办〔2020〕5号)相关规定,本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由作出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上传并按照有关规定撤下,如有疑问,请与相关执法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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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秦环不罚【2023】5001号 | ||
相对人名称 | 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高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22734379929G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执法APP推送信息显示“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2#222烧结机机头废气排放口10月28日10时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前往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全程有该公司能源环保处科长王大雷在场。经调取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发现该公司2022年10月28日10时2#222㎡烧结机机头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数据折算浓度平均值为27.089938 mg/m³(现场已截图)。超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要求和该公司《排污许可证》限值二氧化硫25mg/m³(超标0.083倍)。现场该企业提供了污染治理设施的维修记录(现场已拍照)。经调查询问上述情况属实。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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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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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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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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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免于处罚 | 实施机关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3年01月09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年01月09日 |
全文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