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冀三项制度办〔2020〕5号)相关规定,本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由作出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上传并按照有关规定撤下,如有疑问,请与相关执法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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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石元住(质)罚决字〔2024〕020号 | ||
相对人名称 | 亳州市顺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葛亚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2MA2W7M0N6F(1-1) | ||
主要违法事实 |
亳州市顺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分包单位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安全员并不能提供与亳州市顺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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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并不能提供与亳州市顺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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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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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号,基准编号G010106201,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属于“工程已经实施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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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0.507万元 | 实施机关 |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全文公示 |